【嚴正聲明】就「盛愛之家」職員涉嫌嚴重侵犯個人私隱及性侵院友事件
2017年9月16日

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

就「盛愛之家」職員涉嫌嚴重侵犯個人私隱及性侵院友事件

嚴正聲明(附件:聲明)

 

根據傳媒2017年9月14日報導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盛愛之家」接連發生兩宗令人髮指的職員涉嫌嚴重侵犯個人私隱及性侵院友事件,實在令家長怒氣難平。

 

根據報導,今年六月初,一名女登記護士向職員示範替舍友沖涼及替換尿片時,脫光一名智障女舍友的衣裳讓於7名男女職員前示範淋浴,期間更容讓男職員於眾人前觸碰其身體。儘管認為不妥的員工事後向管理層投訴,但院方卻阻攔投訴者,更未有正視事件,沒有如實向 貴署呈報及報警。最終只解僱涉事護士,涉事管理層及男職員卻未有受到懲處(下稱事件一)。以上事件發生不久後,據報警方於本月接獲社工報案,指今年八月,「盛愛之家」一名男職員與一名卅九歲男院友懷疑作出同性肛交行為。警方經初步調查後,於上水拘捕一名黃姓院舍男職員(下稱事件二)。

 

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下稱家長會)就以上事件表示極度憤怒,促請社會福利署及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跟進事件,以保障智障人士的尊嚴及安全,以下為家長會就事件發出的嚴正聲明。

 

【管理層知情不報、有法不依】

據報導所指於事件一中,社署至今仍無接獲機構主動呈報事件。換言之,若非受到傳媒揭發,社署及普羅大眾仍然蒙在鼓裡。

 

根據社會福利署的《處理虐待智障/精神病患成人個案工作指引》第二章第2.1.6點 -「強迫被虐者在他們不願意或無能力表達意願的情況下,或以威逼手段或其他方式引誘他們進行性接觸」即為性侵犯。於事件一中可見,該女院友於不願意或無法表達意願的情況下被脫光及受到異性觸摸,過程更暴露於不同性別之職員眼前。如此受辱情況對當事人不但是一種虐待,更有可能涉及性侵犯及非禮等刑事成份。

 

遺憾地,涉事機構選擇採取姑息養奸的手法內部處理事件,未有按以上指引第五章第3.7點列明「如情況顯示個案可能涉及刑事罪行,應向警方舉報及進行調查。」的原則處理。涉事決策的管理層不單未有捍衛服務使用者的基本尊嚴及權益,更變相包庇縱容涉事者、助紂為虐。對於管理層知情不報,家長會予以譴責,並認為相關管理層同樣需要負上責任。

 

之前私營院舍「康橋之家」因嚴重違規及院友遭性侵而遭社署除牌,社署對受公帑資助的違規及發生刑事罪行的津助院舍為何不能以同一準則作同一的處理?

 

【捍衛智障人士權益‧社署須設立懲罰制度】

兩宗事件均涉及性侵智障人士的刑事案件,屬侵害人權的嚴重事件。對於嚴重事故,家長會認為已非單純涉事機構向社署遞交報告即可處理,而是應予以更高層次的問責機制,以懲處制度促使機構更有效管理及杜絕類此事件於復康機構發生。

 

以事件一為例,機構涉及「知情不報」及未有按照社署工作指引處理事件,應考慮按嚴重程度對涉事的決策管理層作出懲處;而若事件涉及刑事案件(如事件二),若案件一經定罪,社署更應依據《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第8條4b(ii):若「任何其他人曾就該院舍被裁定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或一項可公訴罪行」,拒絕將殘疾人士院舍的牌照續期。

 

社署必須有明確的懲罰制度,以促使所有機構盡一切能力保護服務對象,杜絕同類事件再度發生。

 

【提高機構違規情況的透明度】

社署應將違規被警告的殘疾人士院舍紀綠(尤其涉及服務質素的嚴重事故,如曾發生虐待、性侵等)發放予公眾查閱,以增加透明度。

 

【為受害人提供支援】

對於受害的兩位對象及家屬,社會福利署須為他們提供適切的輔導及支援,評估其身心狀況及提供全面支援。

 

【強制執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

家長會促請署方及所有復康機構全面檢視所有需要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接觸的職員,必須通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所有機構管理層均必須確保前線員工並無涉及「性罪行」的紀綠,以盡量減低性罪行發生的可能性。

 

【防範於未然‧加強智障人士性教育】

智障人士缺乏表達及保護自己的能力,而侵犯他們的往往是認識或照顧他們的人。有關部門(包括:社會福利署及教育局)理應加強智障人士的性教育,特別是自我保護的教育。

 

經過2016年的「康橋之家」事件,再到現在的「盛愛之家」事件,可見現時院舍制度對於殘疾人士的權利及保護根本未臻完善。家長本著對服務單位的信賴,把子女送入服務機構,本是信任機構可以為弱兒提供適切的照顧,結果卻發生接連讓人無法容忍的事件,家長會對此實在十分痛心。

 

家長會懇切期望社署檢討、懲處及責成涉事機構及單位認真面對事件。長遠而言,社會福利署需要檢討現行機制的不足之處,切實地發揮社署的監管角色,以保障殘疾人士的權益,以釋家長的憂慮!

 

201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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